粤干疗通〔2013〕21号 关于学习讨论《电瓶车管理规定(讨论稿)》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 根据工作安排和制度制定程序规定,现将《电瓶车管理规定(讨论稿)》公布,请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讨论。学习讨论意见于2013年12月31日用电子稿形式提交院办公室。 附件:电瓶车管理规定(讨论稿) 广东省干部疗养院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 电瓶车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 为保障院使用电瓶车运载疗养员、宾客(以下简称客户)在院内各服务场所安全、快捷流动,提高文明服务质量而制定电瓶车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院提供电瓶车运载服务: (一) 客户看房、入住、就餐、水疗、体检治疗、结账; (二) 在省老干部休养所的客户需到院体检治疗; (三) 客户或工作人员为客户办理在院消费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客户携带的体积、重量等适合电瓶车运载的可随车运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院不提供电瓶车运载服务: (一) 不能自主安全上下车,且无人看护的客户; (二) 影响他人乘坐的宠物; (三) 体积、重量超出电瓶车运载能力,影响安全的; (四) 工作人员上下班。 第五条 驾驶、乘坐电瓶车应注意安全,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瓶车驾驶员是院指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驾驶; (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定,按照电瓶车的使用说明书的操作规程驾驶车辆; (三)驾驶起步前应提示客户安全做好,并在客户坐好后平稳起步,中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四)行驶遇到拐弯处、减速带、下坡路要慢行,按喇叭示警; (五)驾驶员上岗需着工作服,微笑服务,文明礼貌,待客热情; (六)不得酒后驾驶,严禁超载,严禁驾驶问题车辆; (七)不得在行驶中急加速、急转弯、非紧急情况下急刹车、无故长时间按喇叭; (八)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在非工作区域使用电瓶车。 第六条 驾驶员应做好电瓶车的保养,遵守以下规定: (一)及时对电瓶车进行充电,且在充满后方可使用; (二)保持车内、车身干净,每天下班收车后清洁车辆,检查、修理车辆破损部位; (三)每天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各部位,尤其是轮胎气压、制动器、方向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不能修理的,及时报告保安班长,依次上报。 第七条 院保安班负责驾驶、保管、保养电瓶车,按以下规定使用电瓶车: (一)院可提供电瓶车服务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服务时间内,电瓶车在院区行驶或停在总服务台前广场待命,其他时间停放在院东区车库; (三)服务区值班保安负责驾驶电瓶车; (四)各科室(部门)或客人需要使用电瓶车的,可直接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应在接通知后5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五)驾驶员应做好《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第八条 本规定的电瓶车是指蓄电池提供电能,由电动机驱动的纯电动机动车辆,是为客户代步工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为重大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一) 醉酒驾驶的; (二) 超载、超速造成事故,损失达2000元; (三) 故意损毁车辆,造成经济损失达2000元的; (四) 强行搭载车辆,给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干部疗养院负责解释。 广东省干部疗养院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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