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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6-13     点击率:46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函〔2011〕335号
 
 
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进入我市和个人来穗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确认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确认其在来穗前已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
    (一)申报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穗后,在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并按规定缴交了社保。
    3.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穗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
    2.未按省市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3.提交的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               
    4.违反国家、省市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经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局审核(盖章),符合要求的,按我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渠道上报。
    人事档案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须经该机构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四)确认发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发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属区、县级市的人员,由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发证;属市直单位的人员,由市直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确认后,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证书。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统一编号,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市统一编号。
    四、确认材料
    (一)申报人需提交如下材料(其中第1、2、5项,须在我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录入,生成下载并打印表格):
    1.《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1式2份;
    2.《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1份;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由我市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各1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1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二)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的,市直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人提交的经审核通过的确认材料,即材料(一);
    (2)《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附件5)1份;
    (3)《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附件6)高级1式4份,中、初级1式3份;
    成建制划归我市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穗单位还须提交成建制划归我市管理的政策文件。
    (三)由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的,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同(二)。
    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如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提供相关的鉴定证明。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五、申报方式
    申请确认专业技术资格,采取纸质材料申报与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人除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外,须登陆我局“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www.hrsssgz.gov.cn“专业技术人员”栏目进入),按要求进行录入操作和上传申报材料。法人单位、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均须以各自的用户类型进入“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加具意见,生成下载并打印相应表格。
    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时、下午14:30—17:00时,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1楼。
    联系电话:83551200  83553813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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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  确认条件
    第五条  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确认程序
    第七条  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社厅;属地级以上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五)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第四章  确认材料
    第八条  申报确认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人提交的经审核通过的确认材料;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附件5)。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还须提交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政策文件。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和省直主管部门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1份(附件6)及职称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
  2.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省直主管部门还须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1至4及第二款2的材料。
    第九条  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
    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加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部门、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通过确认取得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原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申报人保存。
    第十三条  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一次性统一办理申报确认。
    第十五条  省外来粤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中级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确认发证。初级资格的确认,由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确认发证。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关于调整省外引进调入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1]219号)、《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关于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函〔2008〕2317号)停止执行。
附件:
    1.《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2.《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3.《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
    4. 贴资格证相片页
    5.《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
  6.《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专业技术资格 确认 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3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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