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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干部疗养院专业技术人员竞争聘任技术职务办法
时间:2010-12-30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坚持公开竞争、量化择优原则,遵循定编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聘约管理模式,并逐步打破职务终身制,实行动态聘任制。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设置与聘任由院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委员会(下称聘管委)根据规定确定,其日常事务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岗位空缺时,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应聘相应岗位。应聘人数多于空岗人数的,适用竞聘量化办法。
        第五条 竞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院根据规定设置各科室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数,确定拟聘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空缺职务岗位数。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院指定期间向聘管委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的证书、材料,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批表》;指定期间届满未提交或提交的证书、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批表》不全的,视为自主放弃竞聘。
        (三)聘管委对参聘人员进行基本情况量分、专业考试和综合测评(含科室部门测评),根据分值从高到低初步确定拟聘人员,并在院内公示7天。
        (四)参聘人员或其他人员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报告聘管委,聘管委对所反映的情况及时复核、订正、说明。
        (五)无异议的或者经聘管委复核后决定仍维持原拟聘意见的,由院予以聘任,发放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报请上级  审批后,自决定聘任的次月起按新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第六条 工龄、院龄、学历、任现职年限、年度考核、表彰奖励、论文科研成果、课题科研成果等基本情况量分核算由院办公室根据实际资料统计;专业考试由院办公室协同相关科室出题、组考及评卷;综合测评分别由聘管委测评和科室部门测评(医务部门的科室部门测评由医务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部门进行,行政后勤科室的测评由院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部门进行)。@@@@@

        第七条 聘管委测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聘人员个人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简历、本人优势优点、工作思路、参加竞聘的体会和对竞聘结果的态度,述职时长不超过5分钟。
        (二)随机抽题答辩,答辩时长不超过10分钟。题库由院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确定,内容主要涉及业务知识及本院发展思路。
        (三)聘管委成员当场打分(100分制),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为竞聘人员的测评分。
        第八条 聘管委测评现场应安排述职答辩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监督)统计席。
        第九条 竞聘的量化项目及分值:
        (一)工龄分:每一年工龄计0.5分。
        (二)院龄分:院龄每满一年计0.2分。
        (三)任现职分:任现职每满一年计0.5分。
        (四)学历分:中专(高中)以下计3分,大专计5分,本科计7分,硕士计9分,博士计11分。 
        (五)年度考核分: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每获一次“优秀”计1分。
        (六)表彰奖励分:近三年(自三年前的7月1日起算)获厅局以上表彰奖励的,每次计1分;获本院书面通报表扬的,每次计0.5分;获服务对象对具体事例进行书面表扬的,每次计0.2分。本项最高不超过5分。
        (七)论文科研成果分:任现职以来已在CN报刊杂志(即国内注册的标准刊物)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本专业文章(3000字以上),市厅级刊物每篇计1分;省部级刊物每篇计2分;国家级刊物每篇计3分。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 
        (八)课题科研成果分:任现职以来参加相关课题研究(研究人员排名列为前三名),且已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市厅级课题每项目计3分;省部级课题每项目计5分;国家级课题每项目计10分;本项最高不超过15分。 @@@@@

        (九)专业考试分:院统一组织相应专业考试(100分制,60分钟内闭卷答题,侧重考试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知识),考试成绩的30%计入总分。
        (十)综合测评分:聘管委测评分(100分制)的5%计入总分;科室部门测评分(100分制)的5%计入总分。
        第十条 在本院工作期间参加的相关科研课题(研究人员排名列为前三名)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项的,且符合应聘资格的,院可直接予以聘任相应岗位。
        第十一条 竞聘人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提供虚假证件、材料的,竞聘无效,并丧失三年内的相关参聘或竞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工龄、院龄、任现职年限、学历取得、表彰奖励、论文科研成果、课题科研成果的获得时间等截至职务聘任当年度的6月30日止。本办法自2009年10月生效,由聘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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