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
3、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4、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5、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7、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8、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2、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
3、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4、本指南与最新医保规定不一致的,依医保规定为准;详细的就医指南及有关医保文件规定,可登陆广东省干部疗养院网站:www.gdlyy.com,或广州医保管理网网站:www.gzyb.net查询。
院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温泉镇温泉东路130号 联系电话:020-87838567(总机) 传真:020-8783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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